关于发票索取需提供税号及增加电子发票开具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最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自2017年7月1日起,企业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否则无法开具。我们已经对发票索取程序进行升级,请各用户提交发票申请时如实填写,以免影响报销。


  另外,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要求,我们将于7月1日起正式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用户在索取发票时,除了纸质增值税纸质发票外,还可以选择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无需邮寄费用直接发送到邮箱,可自行下载打印报销,更加方便快捷,欢迎大家使用。如有疑问,请咨询QQ:1020999885或客服热线:020-82393356转801。


2017-07-03